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会员开展公司法律专业领域业务研究、培训和交流活动,并就该领域的律师业务对全省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 本专业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通过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高律师在本专业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实现全省律师在本专业领域服务水平的整体优化。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理论研讨。即通过组织开展公司法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理论研讨活动,就相关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业务指导。即通过开展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业务预测展望,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等研究、制定、实行和推广及不断完善工作;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
(三)交流合作。即加强省内外乃至境内外律师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从而提升律师在公司法领域服务水平。
(四)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主任委员:吴正林 副主任委员:张剑雄 朱金宏 褚道成 邵 晖 何静如
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活动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简称“本专委会”)的活动,推动本省律师在公司法领域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活动规则》),制定本活动细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为经安徽省律师协会(“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设立的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根据《活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理论研讨。即通过组织开展公司法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理论研讨活动,就相关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业务指导。即通过开展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业务预测展望,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等研究、制定、实行和推广及不断完善工作;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
(三)交流合作。即加强省内外乃至境内外律师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从而提升律师在公司法领域服务水平。
(四)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经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或者经本专委会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本人可以向本专委会提出成为本专委会委员的申请:
(一)主要从事公司领域法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公司法实务经验丰富,在本省或当地公司法律服务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社会评价良好;
(三)热心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的探索、研讨,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符合前条所述条件的执业律师提出申请以后,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可以担任预备委员,参加公司法委员会各项活动,但不参与表决等限于委员身份的活动。
担任预备委员六个月以上且完成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工作的,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转为本专委会正式委员。
第五条本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本专委会委员增补或取消的提名权; (五)《活动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本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二)完成本专委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本专委会至少提交一篇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四)委员变更执业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报告本专委主任委员和省律协秘书处; (五)在执业所在地热心倡导、参加与公司法业务相关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往外省执业的,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本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本专委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四)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
(五)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行为的。
第九条 本专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省律协秘书处批准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天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含预备委员、顾问)。
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得举行全体会议。超过半数的出席委员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而且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省律协秘书处考核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请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该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离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推荐本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二)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省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省律协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省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撤换,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撤换。 主任委员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述职。本专委会连续两年不组织活动的,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应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需,可以指定一名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委员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助理,作为本专委会的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秘书名单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机构。 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两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专委会委员(含预备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二)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活动细则; (三)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任期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见;
(五)《活动规则》规定的其他应由主任会议行使的职责。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拟订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各项操作规范和指引报省律协审议;
(二)参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立法和执法过程,就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制订和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三)就与公司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发表律师的专业意见;
(四)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五)组织其它形式的专业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本专委会组织委员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一)在省律协本专委会网站发表学术论文和专业意见;
(二)在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实务交流和咨询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在本专委会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发表专业意见;
委员针对公司法业务涉及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以及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发表学理解释意见,应当审慎严谨,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活动细则为本专委会具体实施《活动规则》的细则,所使用的相关名词与《活动规则》中所使用相同名词具有同等含义。
第二十二条 本活动细则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提请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批准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活动细则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