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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 业主受损索赔违约金

关键字: 日期: 2008-11-17 16:29:28 点击 529 次
因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才办完,郑先生认为卖房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日前将北京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郑先生诉称,2004年5月3日,自己与北京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先生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南宫苑住宅小区4号楼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74平方米,总价款250247元。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公司的责任,购房人不能在期限同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购房人有权选择不退房,被告公司应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购房人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但被告公司到2004年11月15日才向郑先生交付房屋,2008年1月28日郑先生才取得房屋产权证。

    郑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郑先生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7507.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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