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网站首页 | 本委简介| 本委新闻 | 委员风采 | 精彩案例 | 业界动态 | 专业论文 | 律师实务 | 法律法规 | 通知公告 | 委员论坛 | 委员通讯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A区六楼

TEL:0551-2643916

FAX:0551-2643139

QQ群:100949524

信箱:13505516799@139.com

投诉电话: 13505516799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实务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关键字: 日期: 2008-11-27 8:59:08 点击 969 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制定说明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文件,是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规范;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被喻为是一个公司内部的宪法。
《公司法》所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的有机结合,强行性规则是《公司法》确立的是一般规则或原则,是所有公司都必须适用的规定;任意性规则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自身独特性的一种规则。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自治性两个基本特性,法定性要求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自治性赋予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任意性规则制定符合公司本身意愿的规则。
从规定内容上来看,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强行性规则的细化,是对《公司法》任意性规则的替代,是对《公司法》未做规定事项的一种补充。
从适用顺序上来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细化如果与《公司法》强行性规则没有冲突,则两者的适用顺序并无二致,如果产生冲突,则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任意性规则的替代条款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未做规定事项进行的补充如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肯定其效力,予以适用。
从救济方式上来看,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体现了《公司法》的法律属性及公司章程的“合约”属性。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公司章程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运营、管理中是非常必要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我国公司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对一些特定行业及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出台了一些规定,对这些公司的公司章程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例如我国公司相关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章程指引,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章程的特别要求等等。因此,在制定这些公司章程时同时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特别规定。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绝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依《公司法》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缔约当事人有义务将绝对记载事项在章程中一一记载,没有自由选择权。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缺少绝对记载事项或者记载不合法,会导致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甚至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予以载明的事项,缔约当事人有权在公司章程里记载任意记载事项,并且一旦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任意记载事项,也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记载的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前七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绝对记载的事项,第八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公司法》第八十二条前十一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记载的事项,第十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
从公司章程的普遍性、通用性出发,从《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着手,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起草、制定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供参考。
 
上一条:无 下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案
打印】【关闭
本委介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在线投稿

公司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合肥亿峰科技有限公司 荣誉制作

Copyright The Committee on Company La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05001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