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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查指南

关键字: 日期: 2009-12-10 9:56:51 点击 314 次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除该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包括以下应当记载和可以记载的事项。
一、应当记载的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
3、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5、董事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6、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7、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8、明确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
二、可以记载的事项
1、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对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另行规定。
4、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另行规定。
5、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是否设立经理及其具体职权。
6、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7、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另行规定。
8、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另行规定。
9、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10、除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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