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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募集资金

关键字: 日期: 2010-1-11 15:05:04 点击 384 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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