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蔡启国 刘学讲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原公司董事长金卫玲、经理嵇福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印章、法人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会计账簿交付原告明光市海港凹坭矿业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1998年常杏林等11人出资成立公司。2003年1月2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名称为“明光市海港凹坭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凹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卫玲。2008年4月6日和2009年7月25日,凹坭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产生新一届董事成员,免去金卫玲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免去嵇福成的经理职务,要求金卫玲、嵇福成交出公司的印章、账目及一切法人相关手续,公布三年来的公司账目等。金卫玲、嵇福成则认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免去其职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拒绝履行会议决议。
法院认为,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公司账目是记录公司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依法均属公司所有。作为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金卫玲和嵇福成,拒不将印章、账目等交还凹坭公司,损害了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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