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份限售制度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新增股份的持有人,2008年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