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方式
(一)通过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请求权可以由全体股东协商约定。通过全体股东约定的方式,部分股东可以将该权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
(二)通过公司章程实现。《公司法》第43条规定,表决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章程是制定时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其修改需要2/3多数表决权来完成。因此,表决权的转让可以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设立公司时体现在章程中,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来实现。
(三)通过转让股东与受让方的契约来实现。
二、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的限制
(一)受让主体限制。股东部分权能的转让必须考虑到该权能是否能与股东资格完全分离,由第三人而非股东行使该项权能的权利是否对股东的共益权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有所损害。不同权能的转让,对受让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原则上与他人无关的自益权部分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可以转让给任何人;与股东有关的自益权如新股认购权因可能涉及新股东的产生,应限制为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意的人;与股东和公司利益相关的共益权,如表决权,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信托公司或公司高管等特定对象。
(二)效力限制。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时有股票的交付或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后要更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在形式上只能体现为双方或多方的契约。受让部分权能的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另行要求权能转让方承担责任。
(三)再转让限制。股权部分权能的受让方未经转让方书面许可,无权将受让权能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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