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绍冰
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纠纷案,隐名股东请求退还公司出资款未获法院支持。法官提醒投资人,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是一种新经济现象,隐名投资对投资者个人来讲虽然很方便,但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投资人做隐名投资需谨慎。
去年2月,赵女士以儿子周某的名义与某策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出资12万元,成为占策划公司12%股权的股东。协议签订之日,周某需向策划公司账户注资6万元,余款在一年内缴清;若在约定期限内未缴足款项的,只能按实际注资比例享受相应权益。周某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策划公司将周某名下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向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人转让,协议上周某的签字仍由赵女士代替签署。同年6月,策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王女士缴付策划公司部分股份款3万元,该款项于次日并入策划公司的账户。同年11月,赵女士以本人及儿子的名义出具股权转让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以“周某”名义所拥有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策划公司之12%股权,以3万元的价格委托策划公司进行转让,不再拥有和承担策划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相关策划公司股东身份、权益的注销、更改、转移事宜,全权委托策划公司办理。该决定书上赵女士、儿子周某的签字,均由赵女士所为。2009年1月,赵女士发现,工商登记中没有把自己登记为股东,也没有自己的出资证明,于是,赵女士将策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策划公司和王某归还自己出资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周某事先对策划公司设立和自己被登记为股东并不知情,根本无法实施委托事项。事后周某对自己为股东出资情况予以承认,说明周某同意出借自己的姓名为策划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并不履行出资的义务,他实为策划公司的挂名股东;而赵女士在借用周某的名义设立公司,登记为股东和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非常清楚。据此法院确认赵女士为策划公司的隐名股东。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牛海霞法官介绍说,所谓挂名股东,通常表现为实际出资人,以若干人同意出借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不享有公司权利;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公司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与挂名股东相对应,该实际出资人即为隐名股东。本案中,赵女士被确认为策划公司的隐名股东后,可以按法律规定主张股东权利,要求策划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按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而王某收取赵女士的股权款并入策划公司的账户,系履行职务行为,赵女士以策划公司未将她登记为公司股东要求退还股权款,法院遂判决对赵女士之诉不支持。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名称或姓名必须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载明,并在工商局备案。所以在选择担任隐名股东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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