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网站首页 | 本委简介| 本委新闻 | 委员风采 | 精彩案例 | 业界动态 | 专业论文 | 律师实务 | 法律法规 | 通知公告 | 委员论坛 | 委员通讯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A区六楼

TEL:0551-2643916

FAX:0551-2643139

QQ群:100949524

信箱:13505516799@139.com

投诉电话: 13505516799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实务 >> 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关键字: 日期: 2010-2-2 11:08:09 点击 521 次
 
   
    挂名股东又称干股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挂名股东在我国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挂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主要来自于实际出资股东的赠与,对外名义上是股东,但无需承担任何实际出资的义务。
 
    在认定挂名股东资格时,原则上承认挂名股份持有者的股东资格。
 
    在对内关系上,如果挂名股东名下出资已由赠与人缴纳,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就出资而引发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其名下出资未实际缴纳,挂名股东应负补足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挂名股东是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的股东没有两样,其不能以股权系受赠取得为由主张免除作为股东应履行的责任。
上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部分权能的转让 下一条: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打印】【关闭
本委介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在线投稿

公司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合肥亿峰科技有限公司 荣誉制作

Copyright The Committee on Company La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05001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