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网站首页 | 本委简介| 本委新闻 | 委员风采 | 精彩案例 | 业界动态 | 专业论文 | 律师实务 | 法律法规 | 通知公告 | 委员论坛 | 委员通讯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地址: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A区六楼

TEL:0551-2643916

FAX:0551-2643139

QQ群:100949524

信箱:13505516799@139.com

投诉电话: 13505516799

  当前位置首页 >> 业界动态 >> 香港律师行拟引入有限责任模式
 

香港律师行拟引入有限责任模式

关键字: 日期: 2010-6-23 11:10:42 点击 397 次

    香港特区《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明天刊宪,建议为律师行引进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模式,令律师行的合伙人毋须因该行其它成员的失责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条例草案6月30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特区律政司今天表示,建议并非改变普通法中有关疏忽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普通法下,仍须为其雇员的失责行为负责;而没有建立妥善的员工监督系统,也可成为申索的根据,令所有合伙人对疏忽负上集体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律师行每名合伙人,对律师行在其作为合伙人期间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包括因律师行其它合伙人的错误作为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须与其它合伙人负上共同及个别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其它建议包括规管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分发,以及律师会理事会就建议内容的权力范围。

来源:人民网

上一条:服务世博能动司法 上海二中院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 下一条:江苏:律师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全省“双促双助”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纪事
打印】【关闭
本委介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在线投稿

公司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 合肥亿峰科技有限公司 荣誉制作

Copyright The Committee on Company La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05001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