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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推行案件“委托调查”

关键字: 日期: 2011-4-11 9:37:58 点击 343 次


律师持调查令可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本报讯 (记者 谢晓曦 通讯员 王 洋)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委托调查的暂行规定》,今后,案件代理律师成功申领《委托调查令》后,将可前往工商、银行、车管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

  据介绍,申请《委托调查令》的案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和持令调查律师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及申请理由等。

  持《委托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前往工商、银行、房地产、车管、证券、保险、社保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情况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抗拒、阻扰执行的情况等,但相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与本案无关的除外。

  该规定强调,对持令调查律师反馈的情况,执行法官应认真核查。经审查属实的,应于5日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不得怠于执行。情况紧急时,执行法官应于2日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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